第13796779號天岳山商標注冊申請,經(jīng)商標局實質(zhì)審查,認為申請商標與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8861292號圖形商標近似為由,駁回申請人在蜂蜜酒;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飲料;黃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開胃酒米酒;葡萄酒;預先混合的酒精飲料(以啤酒為主的除外);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我司認為,第13796779號天岳山商標注冊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近似的”的情形。主要理由如下:
第13796779號“天岳山”商標是文字商標,第8861292號商標是圖形商標,二者在字形、讀音、含義上與引證商標不同,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不會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混淆。在上述情形下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分別并存與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